(2015)雁民初字第0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鲁某离婚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528号原告崔某。被告鲁某。原告崔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无法沟通。被告经常翻看原告手机,在公众场合不给原告面子,使原告非常尴尬。2014年6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但自双方领取(2014)雁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后,双方仍未和好,双方自2014年4月26日分居至今。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再次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先后怀孕三次但流产三次,直到最后一次流产医生建议停止受孕,为此被告受到很大的打击。现双方虽发生矛盾,但被告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亦愿努力恢复双方的夫妻感情,现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雁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另��明,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于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雁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加之因生育孩子问题,双方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