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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颜廷举,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晓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王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