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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树磊与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磊,裴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黄树磊,农民。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森,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磊诉被告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树磊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