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树磊与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磊,裴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黄树磊,农民。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森,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磊诉被告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树磊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