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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以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小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在其暂住的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瑶江里锦辉国际124楼4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时,其之前藏匿在该处的一把铁质仿六四式手枪形状物品被民警当场缴获。经鉴定,该手枪形状物品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对其非法持有以上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缴获的物证仿六四式手枪及照片;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书证;枪弹鉴定书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昌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珊良子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