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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9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爱乃与尤芳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爱乃,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933-3号申请执行人:赵爱乃。被执行人:尤芳。申请执行人赵爱乃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尤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尤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3幢14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富国用(2010)第011711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050000元,司法建议价为840000元【详见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恒估(2015)鉴字第1505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本院在2015年9月14日10时至2015年9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曾英雄(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93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尤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3幢14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富国用(2010)第011711号】归买受人曾英雄所有。二、买受人曾英雄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