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和平与被执行人刘光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和平,刘光飞,张发,张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康和平被执行人刘光飞被执行人张发被执行人张树莹申请执行人康和平与被执行人刘光飞、张发、张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和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69200元、案件受理费10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和平与被执行人韦海兵、郭小梅、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相同,申请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属同一种类,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合并到申请执行人康和平与被执行人韦海兵、郭小梅、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榆执字第01895号”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6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