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丽娜与马冯俊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娜,马冯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马丽娜,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马冯俊,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马丽娜诉被告马冯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娜及被告马冯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娜诉称,原、被告2012年11月认识,2013年4月11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未充分了解,婚后性格严重不合,彼此无共同语言。被告没有责任心、上进心,常因琐事与原告闹矛盾,其经常殴���原告。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为此与被告交涉,换来的是毒打。被告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原告漠不关心,多次跟踪原告,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对其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马冯俊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现有200000元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11月认识,2013年4月11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不久双方因相互猜疑各自有第三者及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有打架现象。2015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相互猜疑及琐事矛盾不断,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所称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无共同财产,被告所称债务数额巨大,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丽娜与被告马冯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150元,被告马冯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相国本案引用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