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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开干与吴升俤、方海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黄开干,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升俤,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方海利,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开干与被执行人吴升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行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