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农行诉陈正秋等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晓衡,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正秋,男。被告黎德勇,男。被告代芳华,女。被告肖碧球,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陈正秋、黎德勇、代芳华、肖碧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