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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1邓某良申请执行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良,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良,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住所地松桃县孟溪镇文昌桥。法定代表人聂大富,系该锰矿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邓某良申请执行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5)松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于2015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某良本金126000.00元及利息44478.00元(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每月3分计算,时间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承担执行费1790.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作出(2015)松执字00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0000013200643====上的存款136490.00元。”根据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分期履行时间,被执行人尚有未到期限的调解事项,因此,申请执行人邓某良又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0000013200643====上的存款12740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15)松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0000013200643====上的存款1274000.00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0000013200643====上的存款1274000.00元及13649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0000013200643====上的存款172268.00元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240806112926312====。三、按照(2015)松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0000013200643====上的存款1274000.00元。四、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0日履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舒山恋审判员  钱碧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