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扣划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389.00元至桦甸市人民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