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郑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于2009年10月9日在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郑某某与张某某均系再婚。郑某某前妻病逝留下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年15岁,小儿子现年11岁。郑某某再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能够找个人帮助照顾两个儿子和自己的老母亲。郑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前,张某某说会好好照顾郑某某的儿子,郑某某信以为真。婚后才发现张某某不仅不尊敬郑某某的母亲,还经常辱骂郑某某的两个儿子,两人因此长期吵架生气,已经毫无感情可言。郑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协商,张某某既不改正错误,也不愿意与郑某某协商离婚,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张某某与郑某某认识六、七年了,结婚几年来,张某某对郑某某的老母亲和郑某某带来的两个孩子都不错,我们感情还可以。从去年5月份之后郑某某不进家,我们才产生矛盾,期间还有个女的给郑某某打电话。张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张某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郑某某前妻因为病逝留下两个儿子,长子郑某甲,1999年6月27日出生、次子郑某乙,2003年11月10日出生,婚后两个孩子随郑某某和张某某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现郑某某以本案事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郑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多年,双方已建立起稳定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本身在所难免,双方对此应予以互谅、互让,多些理解和宽容,多层沟通和信任,多份关怀和责任,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郑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郑某某和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