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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许世林、许德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林,许德有,陈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080号被执行人许世林,系扬州市同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德有,系扬州市同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卫军,系扬州市同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本院在执行扬州捷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同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扬州市同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2)扬广新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许世林、许德有、陈卫军采取罚款措施,并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许世林、许德有、陈卫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许世林、许德有、陈卫军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恢复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