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57-1号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98728-0,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7248,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城新区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生,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