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姜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黄俊,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琦,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姜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委托代理人黄俊、被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安庆市大观区登记结婚。婚生子万江宁于2003年12月24日出生。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甚至拿重物砸向原告头部,给原告身体和心理上造成很大的伤害。今年7月6日晚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当着儿子和奶奶面,用拖鞋多次砸向原告头部,然后又拿出一尺余长的长刀来,儿子见状将原告拉到其房间,将门反锁上,被告遂将大刀向门砍去,将门砍坏。原告不得不予报警。民警到后进行调解,并于次日向原、被告及孩子做了笔录。殴打后,原告立即感到头颈部剧烈疼痛,只得住院治疗。原告认为,原告经常遭受被告殴打,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哪还有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之可能,在协商离婚无果情况下,只得诉请贵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万江宁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应给付原告赔偿;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车贷和房贷都是我在还的。7月6日事情是这样,我母亲九年没来了,她来住几个月,原告讲话语气很重,她就开始骂人,她讲我有意倒的,我根本不知道她在喝药的事情。拖鞋就是夏天穿的拖鞋不存在殴打,孩子根本没有愿意跟哪个过。她说夫妻感情没有,我觉得不是这样,我工资卡都是在她身上,都是我的卡还的,我也没有外遇,我搞钱都是往家里花,她讲夫妻感情破裂我觉得不是这样,我对她们娘俩都很好,我就是性格有时候过急了。我是不想离婚的。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安庆市大观区登记结婚。婚生子万江宁于2003年12月24日出生。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几次致原告受伤,派出所民警也多次上门调解。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和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努力。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姜某与被告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