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伟江与孙伟权、吴育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伟江,孙伟权,吴育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17号申请人华伟江。被申请人孙伟权。被申请人吴育红。申请人华伟江与被申请人孙伟权、吴育红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伟权、吴育红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伟江已向本院提供了位于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C6地快的房产及苏B×××××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伟权、吴育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