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朝阳区。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