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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治云与王欣-执行完毕家庭婚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云,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50号申请执行人刘治云,男,1982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欣,女,1983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治云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欣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治云返还车辆,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王欣负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