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海,江苏省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