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丹与被告陶绪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丹,陶绪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张丹丹,女,1987年5月生,汉族。被告陶绪龙,男,1962年5月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37号-12A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丹与被告陶绪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丹丹负担。审 判 员  赵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