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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678号原告牛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牛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