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692-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胡某乙(申请执行人之父),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乙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长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