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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692-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胡某乙(申请执行人之父),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乙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长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