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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博与安小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博,安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696-1号申请执行人安博,又名安别太,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安小良,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博与安小良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2617元,诉讼费118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小良的银行存款,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安小良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