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879号原告荆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荆某某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盛某独任审判。于2015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X年X月,原告携女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X月、201X年X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确于201X年X月携女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但原、被告间并无大的矛盾,主要是被告与原告父母存在矛盾,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X年X月,原告携女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X年X月、201X年X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均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己生活,关于抚养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X年X月X日起按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如果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X年X月X日起按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关于探视权,双方均同意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另行解决。至于动产一节,双方一致同意: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关于不动产一节,双方均同意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部分归原告所有。因原、被告就抚养权一节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出生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现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两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一节,根据原、被告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到刘某某的生活、起居等诸多因素,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节,双方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刘某某随原告荆某某生活,被告刘某某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给付刘某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刘某某18周岁时止(上述款项由原告荆某某具领);三、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四、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五、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中属于原告荆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部分归原告荆某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荆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启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