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原系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生鲜业务员。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生鲜业务员便利,让公司职工刘某在两个时间段为其开具三张发货单,分别为:速冻胸肉丁62件、单冻鸡琵琶腿100件和单冻鸡翅根10件、单冻鸡琵琶腿50件。被告人赵某在未经公司财务审核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发货专用章”盖于三张发货单上。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雇佣农用三轮车将三张发货单上的货物拉出公司,低价卖给怀来县京西蔬菜批发市场“先锋水产”店,结算货款30480元,后用货款偿还其在京西蔬菜批发市场“正大食品专卖”店个人所欠的24200元货款,其余货款被挥霍。经鉴定,赵某所卖货值价值34530元。破案后,货款已退还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另查明,被告人赵某退还货款后,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名片、工资表、员工调职审批表;证人庞某、高某甲、王某甲、刘某、苗某、王某乙、高某乙、沈某、高某丙、勾某、侯某、王某甲峰的证言;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发货单、销售系统截图、车辆出入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影像资料制作说明及录像;怀来双大生品价格表、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怀来双大食品有限公司生鲜业务员的便利,将本单位价值34530元货物私自变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还货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