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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范铁军与被执行人姜悦、翟洪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铁军,姜悦,翟洪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范铁军,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姜悦,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西安镇小学教师,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被执行人翟洪革,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西安镇小学教师,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范铁军与被执行人姜悦、翟洪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