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广西南宁蓝欢粮油有限公司、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37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负责人农永富。被告广西南宁蓝欢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43号富满地大酒店6楼。法定代表人王年敏。被告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城西大道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被告全州富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城西大道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被告邓丽环,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乐勇村那当坡7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004233341。被告周祥平。被告王年敏,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307211579。被告周家翠,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610021567。被告周加发,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5号颐源居3-1102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207083014。被告龙定春,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龙水镇光田村委光田村06-02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30102251X。被告邓启宏,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龙水镇坦口村委马家村37-0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409252536。被告蒋建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环城路1-1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409252536。被告董媛,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盐码头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00706314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广西南宁蓝欢粮油有限公司、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富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邓丽环、周祥平、王年敏、周家翠、周加发、龙定春、邓启宏、蒋建华、董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南宁蓝欢粮油有限公司、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富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邓丽环、周祥平、王年敏、周家翠、周加发、龙定春、邓启宏、蒋建华、董媛名下价值人民币28422837.27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377-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广西南宁蓝欢粮油有限公司、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富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邓丽环、周祥平、王年敏、周家翠、周加发、龙定春、邓启宏、蒋建华、董媛名下的财产。2015年9月28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富达农贸有限公司共有的位于桂林市全州县城西大道开发区土地证号为全国用(2013)第01091395号、全国用(2013)第010913**号两宗土地上的建筑物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富达农贸有限公司共有的位于桂林市全州县城西大道开发区土地证号为全国用(2013)第01091395号、全国用(2013)第010913**号两宗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