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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代丽娜与常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丽娜,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代丽娜,女。被执行人常军,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丽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