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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同月19日立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跃进、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下旬至4月12日间,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响水县城滨江东路其租用的一门市内,为他人提供场所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10台,包括连线机8台(每台可供1人赌博)和小鱼机2台(每台可供6人赌博),其中1台小鱼机因损坏被周某卖掉。被告人周某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门市内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小鱼机1台、连线机8台)被响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响水县公安局保全周某门市内游戏机照片,被告人开设赌场的门市照片,被告人周某的照片和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响水县公安局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游戏室内八台连线机的主机读取的信息情况、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被扣押的游戏室机器照片,证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潘某、周苹苹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游戏室监控视频截图,游戏室监控视频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赌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张文书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庆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