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康与被告胡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陈康,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告胡登涛,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早阳镇。原告陈康与被告胡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贤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