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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康与被告胡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陈康,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告胡登涛,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早阳镇。原告陈康与被告胡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贤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