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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思江与吕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思江,吕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高思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吕传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齐晏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传辉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6P0**)。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