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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沛清与吴思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清,吴思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刘沛清。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沛清与被告吴思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沛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人民陪审员  曾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