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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渝,李小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波,梁渝,李小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292号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批把山正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74-2。法定代表人彭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乔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波,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梁渝,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李小淞,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被告梁渝、被告李小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