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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亮与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唐亮,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委托代理人康宁,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清溪桥。法定代表人张敬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琪,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亮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亮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亮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蓝世洪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