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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廖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王某某,女性,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廖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