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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颜云、王波等与桂林市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云,王波,桂林市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颜云。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桂林市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12号。法定代理人秦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云、王波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被执行人桂林市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刘长林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