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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斯琴诉陈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432号原告安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安某某提供被告陈某某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玉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