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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春英与王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英,王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赵春英,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王从海,男,出生年月不祥,住柏乡县。原告赵春英与被告王从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