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货款215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