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颜分松与陈慧玲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分松,陈慧玲,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13号原告:颜分松,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铁,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陈慧玲,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桥镇一江山路XXX号七楼718室。法定代表人彭金生。委托代理人薛艳东,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颜分松与被告陈慧玲、被告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书面确认,其将就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分松自动撤回对被告陈慧玲、被告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