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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穆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A10室。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琨,该公司法务。被告穆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