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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新利与被执行人赵晓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利,赵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利,男。被执行人赵晓莉,女。申请执行人黄新利与被执行人赵晓莉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新利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赵晓莉名下未显示有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另查,赵晓莉目前为失业人员,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5年10月20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黄新利,申请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9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