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与李义生、第三人饶东宁、林伟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毅敏。委托代理人:李弘,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亚辉,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义生,男,汉族。第三人:饶东宁,男,汉族。第三人:林伟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生、第三人饶东宁、林伟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4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570元(原告已预交30140元),由惠州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舜龄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