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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贺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贺莲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内江市东兴镇新江路244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渊,系该院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贺莲,女,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城镇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贺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