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助祥与被告李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助祥,李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尹助祥(又名尹大祥),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李棋平,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3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因被告未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且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助祥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昳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