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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明与郝过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过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李明,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郝过枝,男,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明与郝过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5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