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高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建与陈昌殿、杨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昌殿,杨艳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陈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殿,居民。被告杨艳莉,居民。原告陈建诉被告陈昌殿、杨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昌殿、杨艳莉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昌殿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31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陈昌殿拒不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昌殿、杨艳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昌殿与被告杨艳莉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31日,被告陈昌殿向原告陈建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今借人:陈昌殿××手机号:152985773802014年5月31日”。被告未能清偿借款,原告遂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昌殿差欠原告陈建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陈昌殿逾期未能还款,应负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陈建要求被告陈昌殿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被告陈昌殿与被告杨艳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艳莉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陈昌殿、杨艳莉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昌殿、杨艳莉偿还原告陈建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昌殿、杨艳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