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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水庆与郭学军、徐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庆,郭学军,徐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周水庆,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南香村委会南香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法定监护人陈秋连,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南香村委会南香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系申请执行人周水庆的妻子。被执行人郭学军,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东方红吉岭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被执行人徐良文,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化州市南盛镇山尾大山村尾*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申请执行人周水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学军、徐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郭学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共计50万元给原告周水庆。判决第二项:被告徐良文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郭学军在银行的存款27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水庆,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香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