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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典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典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拥军,男,1978年8月22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砖桥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典钦,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典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7.34元,减半收取703.67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诗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