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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王建英、李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王建英,李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591号。身份证号:370721196501032571。被执行人王建英,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6501292568。被执行人李怀国,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65031325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与被执行人王建英、李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